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六八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六八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另查,被告先後毆打告訴人戊○○、乙○○、丁○○、丙○○,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