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森林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青
- 被告
-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1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