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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告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1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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