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徐志青 被 告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1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