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吳哲維 被 告 徐建倫即熊居庭園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77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7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