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1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森林
- 訴訟代理人
- 吳哲維
- 被告
- 徐建倫即熊居庭園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77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7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