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 聲請人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城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4月,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9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