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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文賢陳瑞水許志龍

聲請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城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4月,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9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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