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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陳容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2月,有各該裁判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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