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陳容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國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王國團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 7月1 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較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王國團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