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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勇奮

聲請人
郭同會
相對人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蘇治芬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農地重劃事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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