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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3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戴見草詹日賢

原告
劉正吉
被告
台東縣動物防疫所
代表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吳惠秋
上一人輔佐人
蔡思德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100)公申決字第0079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及第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4條所明定。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7、201、242、266、298、312、323、338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036號、99年度判字第161號判決、93年度裁字第1454號、96年度裁字第2089號、97年度裁字第3305號意旨可知,須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始可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再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係公務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僅得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至對於再申訴決定仍有不服,因該法第84條規定不準用關於對於復審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明文,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原係被告台東縣動物防疫所技士,於民國98年9月15日辭職,復於同年12月11日擔任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技士。前因不服被告核布其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作成99年9月14日(99)公申決字第0267號再申訴決定書,審認被告將原告離職後所核布之記一大過懲處紀錄,併入任職期間之成績,被告辦理考績對事實之認定即有違誤,爰將被告對原告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評定。嗣被告刪除原告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記一大過懲處紀錄,重行辦理原告98年另予考績案,以99年10月27日動防人字第0990002464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仍核布其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原告仍不服,提起申訴,嗣不服被告99年3月22日動防人字第0990000462號函之申訴函復,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亦遭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告應依其申請作成將其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更正為乙等之行政處分等情,有保訓會99年9月14日(99)公申決字第0267號再申訴決定書、被告原處分、原告申訴書、被告99年3月22日動防人字第0990000462號函、原告再申訴書、保訓會100年5月10日(100)公申決字第0079再申訴決定書、原告起訴狀、100年11月14日(本院收文日期為同年月15日)陳報狀(附原告92年至98年考績通知書)及準備理由(二)狀附原處分卷、再申訴卷及本院卷可稽,固堪認定。

三、惟查,被告對原告所為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核定,並未改變原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亦未對於其公務員之權益發生重大影響,核屬公務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僅得依申訴及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不服再申訴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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