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原告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代表人
鍾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