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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鍾家富

  • 原告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代 表 人 鍾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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