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宋陳美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狀為當事人書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此為上訴必要之程式。又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即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