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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上訴人
宋陳美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狀為當事人書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此為上訴必要之程式。又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即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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