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
- 抗告人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光明
- 相對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由其受僱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年12月1日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