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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蘇秋津戴見草詹日賢

抗告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光明
相對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由其受僱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年12月1日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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