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5號
- 上訴人
- 侯泰榮
- 訴訟代理人
- 周一祥 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原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查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上開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宣判後,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宣判,上訴人於102年1月22日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宣判後,判決送達前之102年1月1日變更為代表人吳英世,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前段規定亦明,是本件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於102年2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