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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抗告人
張安東
相對人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黃健庭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2年2月20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8日,至102年3月9日(星期六)即已屆滿,茲因適逢週休2日,依法延至102年3月11日(星期一)屆滿。詎抗告人遲至102年3月12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信封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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