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水利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 原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號原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破產人 代 表 人 黃鴻隆會計師 即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律師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藍重豐 共 同 陳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經訴字第10106103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甚明。 二、查司法院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條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7682號令,將雲林縣自101年3 月1日起,由本院轄區改劃歸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轄區。本 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