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號
- 原告
-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破產人
- 代表人
- 黃鴻隆會計師
- 即破產管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即破產管理人
-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藍重豐
- 上一人代表人
- 共 同 陳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治芬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經訴字第10106103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司法院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條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7682號令,將雲林縣自101年3月1日起,由本院轄區改劃歸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轄區。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