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黃雪鳳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100168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該項規 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雲林縣政府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雲林縣,其行政訴訟案件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由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