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啟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 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治芬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100168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雲林縣政府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雲林縣,其行政訴訟案件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