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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原告
許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彥凱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101年12月19日宣判,被告代表人於102年1月1日變更為吳英世,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於102年1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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