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通訊處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1月7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