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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號

聲明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抗告人
鄭硯香 通訊處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1月7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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