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 原告
- 楊岫涓
- 原告
- 劉泓志
- 被告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林綉惠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雲林縣,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