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上訴人
陳秀梅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法定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作業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