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2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

再審相對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代表人
葉麗琦 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103年度救再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以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先予敘明。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以103年度救再字第26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嗣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經本院103年11月11日103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則本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