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民國103年12月9日103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再於104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