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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損失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政強孫國禎孫奇芳

原告
柯錫佳
原告
柯建宏
原告
柯瑞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
參加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代表人
胡湘麟 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士生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之參加人代表人原為許俊逸,審理中變更為周永暉,嗣變更為曾大仁,復變更為胡湘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參加人為辦理「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車站臨時軌及臨時站人行天橋」工程,需用原告柯錫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號土地在內之12筆土地,報經內政部以民國98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80208946號函核准徵用,並一併徵用含原告柯錫佳、柯建宏及柯瑞峰位於上開土地之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限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被告據以分別於98年11月25日及99年1月21日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68607號、高市府地三字第0990004146號公告徵用(公告期間分別自98年11月26日起至98年12月25日止、99年1月22日起至99年2月20日止),並分別以98年12月29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76418號、99年2月9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90008572號函知原告及地上權人即訴外人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正公司)領取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徵用補償費。原告於公告期間內就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9年3月8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90012885號函復上開程序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原告對於查處結果不服,於99年3月20日提出復議,案經被告提請該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118次會議決議:「本案業經重新檢討其查估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故維持該地上改良物徵用補償費。」被告遂據以99年6月7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90032733號函知原告本案土地改良物徵用補償價額仍維持原公告補償金額。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00○號土地上,由高雄市政○○○○○○○○○00○○市○○○○○00000號、第00472號、第01153號建照執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按徵用當時之重建價格作成補發不足之地上物補償費之行政處分。」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原告於本院103年10月21日更審準備程序追加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已被拆除座落高雄市○○區○○段00○號土地上,由高雄市政○○○○○○○○○00○○市○○○○○00000號、第00472號、第01153號建照執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拆除時之設計圖重建恢復徵用時原狀後交還原告。」惟查,原告上開訴之追加,係主張本件徵用期限已屆滿,徵用既已失效,請求需用人回復徵用前之狀態,將系爭建物交還原所有人等情,核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基礎,與原來起訴時之主張均有變更,將導致訴訟延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所列應予准許追加之情形,且被告當庭表示不同意追加(見本院104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亦認為不適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追加之訴,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失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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