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行政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政執行事件,業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惟因訴訟救助事件之再審聲請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然因在監執行,家境困窘,生活開銷支出端賴接濟,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