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楊惠欽、簡慧娟、孫國禎
- 法定代理人陳兩傳、李進勇
- 原告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雲林縣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兩傳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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