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兩傳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