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行政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因案在監服刑,無收入來源家境困窘,生活開銷支出端賴接濟,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法院曾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籍資料,證明聲請人財力確實為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65號再審事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陳明上開各等情,然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亦未由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尚難謂已達釋明之程度,致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之事實。此外,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申請法律扶助,此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104年1月14日法扶嘉成字第104NU0000010號函在卷可考,足徵本件顯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