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84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4月30日103年度救再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4年6月30日104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裁定附卷可稽。
㈡、又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審判長於104年7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5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顯已違反法定程式。從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於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裁判費時再次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其本件聲請再審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如前所述,是其本件再次為相同內容之聲請,本院自不再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