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3年度救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而聲明異議,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惟因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救再字第9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業於104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即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該裁定附卷為憑。茲因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查詢在卷,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顯已違反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