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蔣丙煌 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原告起訴狀誤列行政院為被告,嗣於民國104年6月1日具狀更正),其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且涉訟性質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