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9號
- 原告
- 陳映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002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