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林純瑛
- 被告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則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係求為判決:1、撤銷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巷42-4號房屋之房屋稅徵收。2、被告應返還原告104年已繳交之該屋房屋稅。而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之房屋稅即其聲明第2項所請求返還之房屋稅,暨其聲明第2項所稱「104年已繳交之房屋稅」為新臺幣3,385元等情,則有原告行政訴訟陳報一狀及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依上述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段○○○號,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