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楊黃順娣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廣圻 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501512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