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吳銘圳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 代表人
- 張惠博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係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又因上訴人設址於高雄市,無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5年7月13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1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