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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不予續聘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李協明

上訴人
吳銘圳
被上訴人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表人
張惠博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係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又因上訴人設址於高雄市,無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5年7月13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1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不予續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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