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傅威翔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代表人
- 葉居正
- 訴訟代理人
- 簡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法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