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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4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黃堯讚

聲請人
李昀蓁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相對人
陸軍南區專長訓練中心
代表人
許政輝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行政訴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惟聲請人資力困難,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且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留營亦非顯無理由,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法扶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已獲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其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在未經法院審理前,亦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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