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60號
- 抗告人
- 林慧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附卷可稽,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