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 代表人
- 張永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唯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泆璇 律師
- 被告
- 黃建良
黃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以外之自然人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償還公費新台幣532,347元之爭議,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惟查,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轄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