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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李協明

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補費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抗告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對本院107年4月24日107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尚未繳納抗告費,遂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查明本院107年4月24日107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是本院再以裁定命其補繳抗告費,即有未合。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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