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徐源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明細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