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 原告
- 簡梅珠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周弘憲
上列當事人間慰撫金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107公審決字第009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甚明。
二、查被告銓敘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位在臺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