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 原告
- 王鵬博
- 被告
-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 代表人
- 方澤心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府法濟字第107063357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故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程序為前提;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院查:
(一)訴外人王德旺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向被告申請核發祭祀公業王信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104年1月19日善民字第1040041391號函公告30日(即至同年2月17日止)徵求異議,因上開期間屆滿無人異議,被告乃以104年3月18日善民字第104018090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員為王德旺等11人,並未包含原告。嗣因原告獲悉後對原處分不服,乃於106年1月21日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陳情訴願報告書狀」,並於同年2月22日向臺南市政府補正訴願書而提起訴願,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6月16日府法濟字第1060578410號訴願決定(下稱106年6月16日訴願決定)以原告訴願逾期為由決定不受理。然原告未就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係就臺南市政府106年6月16日訴願決定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嗣經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25日府法濟字第1060978366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再審決定)駁回。原告猶不服,就訴願再審決定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亦經臺南市政府以106年10月19日府法濟字第1061061400號訴願決定(下稱106年10月19日訴願決定)不受理等情,有原處分、臺南市政府106年6月16日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及106年10月19日訴願決定等(見本院卷一第35頁、第245頁至第251頁、第187頁至第203頁、第161頁至第164頁)附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取臺南市政府106年6月16日訴願卷宗查明無誤,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於107年5月7日(內政部收文日)再具狀對原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內政部於同年月9日函轉訴願管轄機關臺南市政府審理等情,有原告訴願書及內政部107年5月9日函在卷可稽(見臺南市政府107年6月13日府法濟字第1070633575號訴願卷第15頁至第75頁)。惟原告前因不服原處分於106年1月21日所提起訴願既經臺南市政府106年6月16日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並未就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就該訴願決定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後經臺南市政府以訴願再審決定駁回;且原告就該訴願再審決定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仍遭決定不受理等情,業如上述,足見原告於107年5月7日(內政部收文日)所提起之訴願,係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據此,臺南市政府以107年6月13日府法濟字第1070633575號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自無不合,亦堪認其所提之訴願並不合法。從而,原告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既經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