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號
- 抗告人
- 吳炳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在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