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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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