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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原告
徐金財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
被告
臺東縣稅務局
代表人
李素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瑩

 王昭茹

 余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緣原告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號等8筆都市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經被告審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系爭土地未符合前揭規定,而以民國106年9月11日東稅土字第1060011742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又原告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以106年11月3日府建都字第1060223113號函(下稱臺東縣政府106年11月3日函)認定系爭土地不符合上述規定之行政處分,亦已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本院認臺東縣政府106年11月3日函為本件原處分之基礎處分,將影響原處分適法性之判斷,爰於107年6月8日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事件於原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故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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