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林慧貞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饒慶玲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林華貴」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昭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及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應為吳昭明,惟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