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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永宋林彥君黃堯讚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4、25、3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故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10月28日(本件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原訂於108年10月27日星期日屆滿,遞延至翌日108年10月2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8年11月1日始提出抗告狀於本院,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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