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上述再審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64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有上述裁定可查;其再審之聲請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自無從審究實體,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