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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6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國禎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上述再審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64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有上述裁定可查;其再審之聲請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自無從審究實體,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6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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