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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蘇秋津曾宏揚林韋岑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嗣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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