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108年度聲字第24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請再審,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授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1頁)。而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7至68頁)。詎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為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