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林彥君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108年度聲字第24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請再審,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授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1頁)。而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7至68頁)。詎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為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