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對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法訴字第1081350259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審判長已另於109年4月9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