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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對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法訴字第1081350259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審判長已另於109年4月9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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